成功代理分家析产及法定继承纠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简介
委托人甲、乙、丙、丁、戊与原告己、庚、辛因某地 664 号院腾退安置补偿利益分割产生纠纷。原告主张作为被安置人,应分得拆迁款项共计 XXX 元,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经查,甲系壬与前妻之子,壬XX为再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己。己与庚婚后育有一女辛,甲与乙婚后育有两女丙、丁。壬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去世,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案涉院落分别于 2006 年、2017 年签订拆迁及腾退安置相关协议,原告与被告均为安置人口。此前双方曾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甲已支付原告 68 万元,后因款项往来产生争议,原告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彭艳军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拆迁协议、付款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文件。
针对原告提出的分割诉求,重点核实双方是否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通过甲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已向原告支付 68 万元分割款,同时厘清后续 63 万元为原告买房借款,并非拆迁利益分配款项,且甲已偿还 20 万元借款,原告在质证中亦确认该款项性质为借款。
就案涉房屋建设情况,收集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佐证甲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翻建及新建的事实,为其应酌情多分地上物补偿提供依据。
结合案件中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梳理相关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监护人变更过程,确保诉讼主体适格及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 “双方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 这一核心观点,清晰呈现证据链,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同时强调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其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