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杨X,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某市。(系潘X甲配偶) 原告: 潘X乙,女,1996年8月21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某市某区。(系潘X甲长女) 原告: 潘X丙,女,2002年3月12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某市。(系潘X甲次女) 原告: 潘X丁,男,2004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某市。(系潘X甲长子) 原告: 潘X戊,男,1944年12月4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某市。(系潘X甲父亲) 原告: 潘X己,女,1945年10月8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某市。(系潘X甲母亲)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卢X,男,199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某县。 被告: 汪X,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某县。 第三人: XX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负责人:徐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上海市某区(系XX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员工)。 原告杨X、潘X乙、潘X丙、潘X丁、潘X戊、潘X己诉被告卢X、汪X及第三人XX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上海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卢X、汪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保险公司上海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与理由部分省略)…… 此事故经贵州省某部门监督纠正,某市交通管理部门最终出具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审理查明部分省略)…… 2025年1月17日12时48分,汪X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的潘X甲驾驶的某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被……卢X驾驶的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碾压…… 同年6月6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号)认定…… 受害人潘X甲于1973年5月3日出生…… 事故发生后,潘X甲于当日(2025年1月17日)被送至某医院救治5天…… 2025年2月7日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某)公(司)鉴(尸)字[2025]XXX号《鉴定书》…… 汪X驾驶的XXX号车辆车主系吴某……卢X驾驶的XXX号车辆车主系汪X…… ……(其他涉及具体地址、机构内部编号等信息已做概括或省略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潘X乙、潘X丙、潘X丁、潘X戊、潘X己各项损失共173483.25元。 二、驳回原告杨X、潘X乙、潘X丙、潘X丁、潘X戊、潘X己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程序性告知内容省略)……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