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陆某名抢劫案
案号:(2024)浙0110刑初XX号
审理法*信息:浙江*杭*市余**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公*机关:杭*市余**人民检察院
被告:陆某名,男,1994年8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程*, 无业,户籍*江**徐*市邳州市XXXX号。
代理人/辩护人:宋XX、韩XX,浙江XX律师
案情内容:2024年8月29日2时*,被告人陆某名在杭*市余**中泰街道南湖XX附近以防狼喷雾剂喷射被害人张某勤(女,33岁)等人头面部的方*,劫得被害人张某勤的1个黑色女包**离现场,包*有*金*民币3万**、口红、驱蚊液等财物。期间,造成*害人张某勤摔倒后*伤。被告人陆某名在逃跑过程*将3万**金*民币取出 ,将黑色女包*弃,后*害人张某勤一方*员找到并将3万**金*民币追回。经*定,被害人张某勤颈部皮*软组织擦挫伤,面积达 250px²,其损伤程*评定为轻微伤。
办案经*:
杭*市余**人民检察院以杭**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名犯抢劫罪,于2024年12月11日向*院提起公*。本院经*查*,于*年1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用简***,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市余**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公*。被告人陆某名及其辩护人宋XX、韩XX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陆某名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六千元。
判决理由:被告人陆某名以非法*有*目的,采用暴*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劫罪。被告人陆某名归*后*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由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自侦查*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罚和**处罚。但综合全*案情,不宜对被告人陆某名适用缓刑。
应*法*:
《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
《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
《最高*民法*关**用财产刑若干*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裁判日期:2025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