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陈某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号:(2025)浙0111刑初XX号
审理法*信息:杭*市富*区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杭*市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XX,男,1993年*,汉族,福建省人,初中文*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宋XX、韩XX,浙江XX律师
2025年4月间,被告人陈XX、江XX等人明*资金*犯罪所得,仍按上家*求取现并兑换为虚拟币转移。陈XX负责召集培训;江XX负责联系上家;伍XX负责与被害人联系取现;严X负责监视;陈*发负责接送。涉案5人,被骗资金26万*,22.8万**转移,3.2万**遂。
办案经*:
杭*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市某区人民法*提起公*。法*受理后,依法*成*议庭,适用简***,公*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公*,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
判决理由:
被告人明*是犯罪所得而转移,构成*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应*法*:
《中华*民共和**法》相**款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相**款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X萌
人民陪审员:赵XX、姚X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