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学校与被告张XX劳动争议一案,XX法院于2025年9月22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XX学校诉称,其与张XX无劳动合同及用工事实,张XX工资由第三方杨XX个人账户支付,校园后勤管理已承包给杨XX,《调解方案》也能证明双方无劳动关系,请求判令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张XX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XX辩称,其经XX学校招聘入职,受学校管理,在学校安排维修教学楼过道灯时跌落受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调解方案》未获其授权,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原告XX学校微信公众号文章、通讯录显示,杨XX系该校后勤主任及总务管理人员。
通话录音证实,学校校长否认维修工作承包给第三方,杨XX自认管理后勤,处理张XX受伤事宜需向学校汇报、申请费用。
其他工作人员证实,工资由XX学校发放,后勤未承包给他人。
原告提交的物业相关协议均为复印件,无原件佐证。
法院认定
双方均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张XX受XX学校后勤管理人员安排从事维修工作,接受学校管理,提供的劳动是学校业务组成部分。
结合工资发放情况及相关证据,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XX学校的诉讼请求。
确认张XX与XX学校自2025 年2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学校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