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XX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协议,写明XX公司与原告的权利义务由XX公司承担,这就涉及了民法典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或债务转让的法律问题。 民事案件的立案阶段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可同时起诉多名被告,只要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即可,但需要考虑被告之间承担付款责任的依据、财产保全主体等案件细节问题。否则,要求多名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诉求,不一定会获得法院支持。
1、债务的转让需满足2个条件,需注明债务转让的具体事宜、经原告(债权人)明确同意,(未经明确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我们认为,由于债务人主体的资信、经营能力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有重大影响,债权人对于债务主体变更的认可是应当以清晰明确的方式作出。我们这个案件的原告并未表示XX公司无须承担案涉款项的付款义务,即没有放弃对XX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主体的意思表示,XX公司是没有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
2、XX公司与XX公司共同签章确认的《协议》,是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属于支付义务主体的增加。XX公司是构成对原告与XX公司货款债务关系的加入,A、XX为案涉款项的共同债务人,两公司理应承担付款义务。
3、在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中,当XX公司与XX公司共同作为债务加入方时,二者需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仅向XX公司主张债权,或仅向XX公司主张债权,亦有权选择同时向A、XX两公司主张全部债权。在此情形下,即便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债务加入协议未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可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在债务形成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各自的履行能力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并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