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告云南XX公司(以下简称 “XX丙公司”)与被告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XX相关工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斌、安XX荣(二人系合伙关系,非XX丙公司员工),朱XX斌于 2019 年 3 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 88 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曾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于 2021 年 2 月向XX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2020 年 1 月,朱XX斌、安XX荣与徐XX进行结算,确认工程造价共计 XXX.50 元,扣除已支付的 882400 元,尚欠工程款 430032.50 元。因款项迟迟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朱XX斌、安XX荣及XX乙公司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斌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双方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 430032.50 元及逾期利息(暂算至 2022 年 10 月 19 日为 46610.81 元)。
XX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程隆银律师,时任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杨XX律师共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XX丙公司与朱XX斌、安XX荣是否构成挂靠关系;XX丙公司是否应就拖欠徐XX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接受委托后,我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
1. 明确法律关系性质:通过提交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主张XX丙公司系合法承接工程后分包给朱XX斌、安XX荣,双方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徐XX主张的 “挂靠关系”—— 朱XX斌、安XX荣并非XX丙公司员工,XX丙公司未授权其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徐XX与朱XX斌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对XX丙公司无约束力;
2. 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徐XX与朱XX斌、安XX荣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支付均发生在徐XX与该二人之间,XX丙公司未参与双方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 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案涉工程存在整改情况,且徐XX施工部分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返工费用尚未明确,同时根据《联合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需满足验收合格等条件,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的条件尚未成就;
4. 强化证据链支撑:梳理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斌、安XX荣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工程整改部分属于徐XX施工范围及相关费用,朱XX斌、安XX荣应向徐XX支付拖欠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朱XX斌、安XX荣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 430032.50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清晰区分 “劳务分包关系” 与 “挂靠关系” 的法律界限,成功反驳了徐XX关于 “挂靠关系” 的核心主张,为XX丙公司免除连带责任奠定关键基础;
2. 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诉讼中重点强调合同相对性的法律适用,明确徐XX的合同相对方为朱XX斌、安XX荣,XX丙公司未参与双方合同履行,不应承担超出合同约定的义务,有力维护了XX丙公司的合法权益;
3. 全面抗辩降低法律风险:针对工程质量、付款条件等问题提出合理抗辩,既指出了徐XX主张的漏洞,也为法院审理提供了多元视角,进一步强化了XX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论证逻辑;
高效维护企业权益:通过专业的法律代理,成功帮助XX丙公司摆脱了无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彰显了律师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