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与刘XX承揽合同纠纷案
- 案例标题:袁XX诉刘XX承揽合同纠纷
- 案号:(2023)浙****民初****号
- 审理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袁XX,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XX童家**队**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路口镇下垅村东湖XX**号,公民身份号码:******************。
2022年4月起,被告刘XX将楼梯扶手等材料委托原告袁XX进行油漆粉刷加工,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截至2022年年底,累计产生加工款*****元,刘XX仅支付*****元,剩余*****元经袁XX多次催讨未付。因双方未书面约定数量、价格及结算方式,对销货清单存在争议,袁XX遂诉至法院,要求刘XX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原告袁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XX支付加工款*****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刘XX辩称已付款项超出应付金额,双方就加工材料数量、价格及销货清单真实性产生争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袁XX加工款*****元;
2.驳回原告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袁XX负担**元,被告刘XX负担**元。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关系,双方均有义务明确约定加工数量、价格及结算方式,但实际履行中未形成书面确认文件,导致结算争议,双方均存在责任。结合庭审陈述及责任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刘XX尚需支付5000元;因诉讼前款项金额未明确,对袁XX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书记员
裁判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