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娇律师代理母亲成功撤销附义务房屋赠与,为受赠子女设定“孝道义务”明确法律红线
案号: (2023)京02民初**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张XX(女,1952年出生),系年近七旬、患有认知障碍的退休老人。被告秦XX(女,1985年出生)系张XX之女。张XX的法定代理人为其夫贺某某。本案由北京市XX白雪娇律师担任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XX名下仅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屋。2021年2月28日,张XX与女儿秦XX签订《承诺书》,约定张XX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秦XX,但秦XX必须承担对母亲的生老病死赡养与善待义务,并保障母亲在该房屋内的永久居住权。次日,双方为办理过户手续签订了格式《赠与合同》。然而,房屋过户后不久,秦XX不仅未依约履行赡养义务,反而在未征得母亲同意的情况下,迅速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严重侵害了张XX“老有所居”的核心权益。张XX遂在白雪娇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白雪娇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精准法律定性:
核心定性: 律师敏锐地指出,本案并非简单的无偿赠与,而是附有明确赡养与保障居住义务的“附义务赠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体现在《承诺书》中,而非仅为过户使用的格式合同。
证据组织: 律师重点固定了《承诺书》这一关键证据,并收集了张XX的病史材料(证明其年老需赡养)、秦XX出售房屋的合同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秦XX根本性违反了赠与所附义务。
法律适用: 律师明确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庭审对抗: 针对被告辩称的“赠与已履行完毕”、“《承诺书》与《赠与合同》无关”、“母亲当时并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观点,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强调法律保护的是实质的、附条件的赠与关系,以及子女接受以房产为依托的赡养承诺后所必须承担的法律与道德责任。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白雪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法律文件: 撤销张XX与秦XX于2021年2月28日签订的《承诺书》及2021年3月4日签订的《赠与合同》。
返还房屋: 判令秦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张XX名下,并于登记完成后十日内腾退返还给张XX。
案件受理费: 由被告秦XX负担。
判决理由与法条应用:
法院认定,双方的真实约定以《承诺书》为准,该赠与为附义务的赠与。秦XX在受赠后不久即出售房屋的行为,根本违反了《承诺书》约定的赡养义务及保障居住权的核心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赠与人张XX享有法定撤销权。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鲜明地树立了“以房养老”承诺的法律严肃性,对类似家庭财产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