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XX律师代理乘客诉铁路集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成功调解获赔23万元
案号:(2025)陕71民终**号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女,1987年出生)因在乘坐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一)中国XX公司西安客运段(负责人:冯XX)运营的列车期间发生人身损害,遂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西安客运段及其上级单位中国X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诉至法院。陆XX在一审中主张被告未尽到安全运输及救助义务,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陆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白XX律师。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员工牟XX及律师郭某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西安客运段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西安XX集团承担补充责任。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审理过程中,白XX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陆XX的代理人,在准确理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针对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充分、有力的答辩。律师重点围绕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的救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及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三条)的法定内涵进行阐释,维护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与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同时,律师亦从妥善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在法院主持下,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探寻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上诉人中国XX公司西安客运段于2025年8月3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陆XX支付人民币23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陆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西安客运段负担。
协议同时明确,各方就此运输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结果不仅为当事人陆XX争取到了实质性的经济赔偿,也高效、彻底地化解了矛盾纠纷。本案核心涉及《民法典》中关于承运人救助义务及安全运输责任的规定,二审调解结果在实质上肯定了一审关于承运人责任认定的方向,并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了具体的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