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XX律师代理劳动者诉多家关联公司劳动争议案,助委托人获经济补偿金等4.5万余元
案号:京海劳人仲字[2023]第****号
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XX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XX(男)因加班费、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将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某)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张XX主张其自2014年4月16日入职XXX业公司,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并与多家公司存在交叉管理,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张XX的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及白XX律师。三家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为陈某某律师,XXX业公司另委托其员工韩某某为代理人。
办案经过:
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之一,白XX律师与团队同事深入分析了复杂的用工关系。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已发补贴视为放弃社保”、“工资已足额支付”、“加班无据”、“年假已休且部分请求超时效”等多重抗辩,律师团队协助申请人梳理了长达数年的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论证了真实的用工主体为XXX业公司,并围绕工资标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年休假时效的起算以及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违法解除等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严密的法律论证方案。在庭审中,律师团队通过有力的举证和质证,逐一反驳了被申请人的不实主张。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部分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裁决XXX业公司向张XX支付2023年3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919.08元。
裁决XXX业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4045.97元。
裁决XXX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375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主要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裁决理由及法律适用:
仲裁委认定,申请人与XXX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认定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支持了经济补偿金请求。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认定2014年至2020年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但对2021年后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加班费,因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缺乏公司确认,举证不足,未予支持。本案核心应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合同及经济补偿金计算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