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系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委托人为原告廖XX。廖XX与被告杨XX于2019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廖XX分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杨XX应向廖XX支付现金人民币500,000元,于两年内付清;同时,该房屋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330,000元由杨XX负责偿还。
离婚后,杨XX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对于剩余应付款项及房屋贷款均未依约履行。2024年,廖XX为子女教育所需出售该房屋时,不得不自行垫付结清了剩余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11,954.74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XX委托都燕果律师及团队,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XX支付拖欠的补偿款及廖XX垫付的房贷本息。
庭审中,对方对欠款金额及垫付房贷的偿还责任提出异议。都燕果律师围绕《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款项支付凭证、银行结清证明以及经公证的售房委托书等核心证据,进行了清晰、有力的举证和论证,强调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杨XX应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了廖XX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定:
杨XX尚欠廖XX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374,500元;
廖XX为出售房屋而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211,954.74元,根据协议约定及公证书内容,应由杨XX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杨XX向廖XX支付款项共计586,454.74元,并承担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引发的纠纷。在对方对债务金额与性质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都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系统组织证据链,尤其是充分利用了经公证的委托书来佐证垫付房贷行为的必要性与关联性,成功说服法院依据离婚协议约定作出裁判,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判决明确了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对于怠于履行义务的一方起到了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