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认定大额转账系生前有效赠与,驳回继承人诉讼请求——白雪娇律师代理遗嘱继承纠纷案胜诉
案号: (2022)京0106民初****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毕X(已故被继承人毕XX之子)诉称,其父毕XX在去世前通过银行及微信向被告许X转账共计人民币355,681.7元,原告依据一份打印遗嘱主张该款项为其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属于遗产范围,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许X辩称,该款项系毕XX生前出于感情和感谢对其的赠与,且已履行完毕,不属于遗产。原告委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被告许X委托北京市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白雪娇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原告的核心主张,律师团队制定了双线并行的应诉策略:
审查遗嘱形式效力: 经仔细审查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发现该遗嘱记载核心财产处置内容的第一页,遗嘱人及见证人均未按规定注明年、月、日。白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形式瑕疵,主张该部分遗嘱内容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
论证款项赠与性质:
为证明案涉款项系毕XX生前赠与,白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双方在转账前后的亲密微信聊天记录(如毕XX表示“你做主就是了。想买啥,买啥”)、许X长期照顾患病毕XX的消费记录、医疗陪护记录、与其他家属的沟通记录,以及证明许X自身经济独立、不存在借款必要的收入及资产证明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双方存在深厚感情基础及相互扶助、赠与的生活常态,案涉转账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且交付完毕,赠与行为已然完成。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白雪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毕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判决理由核心要点:
关于遗嘱效力: 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涉案打印遗嘱第一页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形式瑕疵导致遗嘱相关部分无效。原告以该遗嘱主张继承债权,依据不足。
关于款项性质:
法院认为,涉案款项发生在毕XX生前,且在其去世前已完成支付。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尤其是转账发生前后双方仍保持密切往来、相互扶助的情况,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毕XX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亦不足以证明毕XX对被告享有债权。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更能反映该款项系基于双方特殊关系产生的赠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应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