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突破监护权单方垄断,以“共同监护”重构家庭监督制衡——白雪娇律师代理监护权异议案
案号: (2024)京01**民特监*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因监护权指定引发的异议之诉。被监护人王X(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三名子女:长女崔X(加拿大籍)、次子崔XX、三子崔XX。此前,法院判决指定三子崔XX为王X的监护人。但长女崔X与次子崔XX认为,崔XX将母亲王X带离并拒绝告知住址,导致其无法探望,可能损害母亲合法权益,故委托北京市XX白雪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撤销原指定,改由其二人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崔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白雪娇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了原审判决及家庭矛盾根源。针对委托人探望权被剥夺、对母亲财产状况及人身安全存在合理担忧的核心诉求,白律师制定了详尽的诉讼策略:首先,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包括相关保险退保及投保人变更记录、银行流水等,以审视崔XX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次,重点向法庭阐明,原监护人拒绝其他子女探视的行为,实质上是将母亲“情感隔离”,违背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且激化了家庭矛盾,不利于老人身心健康;最后,鉴于各方矛盾尖锐、互不信任的现状,白律师创造性提出,若不能改由己方单独监护,则请求法院考虑指定“共同监护人”的方案,以建立内部监督制衡机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部分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
判决结果:撤销原指定崔XX为监护人的判决;改指定崔XX与崔XX共同担任王X的监护人;驳回崔X(长女)担任监护人的申请。
判决理由核心要点:
法院认定,崔XX作为监护人,拒绝告知母亲住址、阻碍其他子女探望的行为,不利于王X的身心健康,激化了家庭矛盾。
法院采纳了调查证据,指出崔XX在王X被确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监护人指定前,协助办理大额保单退保等行为,不能确认为王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程序瑕疵。
法院认为,崔XX与各方均无纠纷,具备监护能力。指定崔XX与崔XX共同担任监护人,有利于共同处理涉王X事宜,形成监督与制衡,更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崔X(长女)因与王X之间存在尚在审理的民事纠纷(排除妨害、不当得利),法院认为其目前不宜担任监护人。
本案应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监护顺序)、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原则)、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履行原则)、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