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成功维持酌情分得遗产判决,为特殊群体当事人守护合法权益——白雪娇律师代理复杂继承纠纷案
案号: (2024)京01民终****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复杂的继承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为杨某)诉请分得其已故姐姐马XX的遗产。马XX的配偶付XX(上诉人/原审被告)作为法定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已通过继承公证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并出售。马XX主张马XX生前立有口头遗嘱,且其作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分得适当遗产,故诉请分得售房款等。马XX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白雪娇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付XX亦提起上诉,主张马XX无权分得遗产。
办案经过:
白雪娇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本案后,面对委托人马XX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能力有限的客观困难,以及对方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效力及“酌情分得遗产”法律适用的强烈质疑,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首先,白律师协助梳理和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旨在强化证明马XX与马XX、付XX长期共同生活、受其扶助照顾的事实。其次,针对争议焦点,白律师在庭审中着重进行法律论证:一方面,客观分析“口头遗嘱”因见证人有利害关系且形式瑕疵而难以被法院采信的现实;另一方面,更为核心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本案适用法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马XX缺乏劳动能力、身患疾病的客观状况,以及其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扶养关系的情节,有力论证其符合“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法定情形。白律师的代理意见聚焦于法律原则的适用和当事人现实困境的考量。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付XX给付马XX遗产金额人民币5万元;驳回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核心要点:
关于口头遗嘱:法院认定,马XX主张的口头遗嘱因见证人有利害关系且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
关于酌情分得遗产:法院认为,马XX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其作为缺乏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姐姐马XX、姐夫付XX长期共同生活,受到了较多的帮扶和照顾。综合考虑马XX的身体状况、生活就医需求及既往共同生活事实,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其分得5万元遗产并无不当。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本案应用的主要法条: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法律溯及力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