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第三人受某设备公司雇佣从事电焊工作,在工地作业时从梯子摔落致腰椎骨折,当地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三人委托胡润天律师参与诉讼,主张自身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二、办案经过
胡润天律师接手后,明确核心争议:第三人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
指导第三人梳理完备证据链,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工伤事宜)、诊断证明、仲裁裁决书等,佐证劳动关系存在及工伤事实。
庭审中,针对公司 “受伤非因工作原因” 的主张,指出其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同时强调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第三人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胡润天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工伤认定结果,第三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