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第三人与被告的继子,第三人与被告婚内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将共同按揭购买的商铺赠与委托人。后二人离婚,商铺完成初始登记并注销抵押,具备过户条件,但被告拒不配合过户。委托人此前起诉已获法院确认《婚内协议》有效,现委托胡XX律师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商铺过户手续。
二、办案经过
1、胡XX律师接手后,明确核心争议:《婚内协议》效力已获生效裁判确认,现商铺是否具备过户条件、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指导委托人收集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商铺初始产权登记证明、按揭贷款结清及销押凭证等,佐证协议有效且过户条件已成就。
3、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 “协议无效”“原告主体不适格”“重复起诉” 等抗辩,逐一驳斥:强调生效裁判已确认协议效力,委托人作为直接受益人主体适格;本次诉讼因过户条件成就,与前诉诉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胡XX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商铺已具备过户条件,被告与第三人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判决被告及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商铺过户登记至委托人名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