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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对方以 “继承纠纷” 为由主张分割遗产的诉求,绕过公证效力问题。通过 “借名买房” 明确产权归属,以 “无权处分” 否定遗嘱效力,构建巧妙的诉讼策略,同时申请法院调取公证处谈话笔录等关键证据佐证事实,最终促使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彻底保住了当事人的核心房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李XX与李XX、李XX继承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信息:福建省福州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福建XX律师。

诉争房产原是李XX、林XX夫妻共同财产,曾出售给福建省商业厅基建企业处,后因改建计划取消退还并更正登记至李XX名下。李XX持有李XX、林XX的公证遗嘱,诉请继承诉争房产中部分房屋及剩余房产的相应份额;李XX辩称诉争房产系其出资购回,实际产权归其所有,不属于遗产,李XX认可李XX的主张并放弃相关份额。

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在于推翻公证遗嘱 + 房产登记于父母名下的权利外观,无需直接否定公证遗嘱效力,而是聚焦房产真实归属这一核心前提。公证遗嘱的效力虽不可直接推翻,但仅能处分父母名下合法财产——若能证实涉案房产并非父母遗产,该遗嘱对案涉房产自然丧失约束力。结合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含水电费缴纳)及家庭共识三类关键事实,足以认定:案涉房产虽登记在父母名下,实则为李XX借名买房,真实产权人应为李XX。据此,父母订立公证遗嘱时已非房产实际权利人,其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案涉公证遗嘱对该房产不具约束力,从根本上反驳了对方核心诉求。

对此,本律师进行全面检索与研究工作。通过案例检索平台,系统梳理了全国及福建省内类似借名买房纠纷在继承案件中的裁判规则,重点分析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与实际出资、占有事实的冲突处理原则;同时深入研究《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物权归属认定的法律依据,明确不动产权属登记并非确定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的裁判逻辑。

经多轮论证,结合案件证据,最终确认借名买房 + 无权处分的诉讼策略:一方面,整合检索到的类案裁判思路,以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房产系李XX借李XX名义登记,实际产权归李XX所有;另一方面,明确李XX、林XX订立公证遗嘱时已非房产真实权利人,其处分行为属无权处分,从根源上否定遗嘱效力。

案件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诉争房产虽登记在李XX名下,但结合1989年家庭内部证明、李XX的出资凭证、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相关缴费记录及公证处谈话笔录等证据,可认定诉争房产系李XX出资购回,实际产权人为李XX,不属于李XX、林XX的遗产。李XX、林XX以公证遗嘱处分该房产属无权处分,李X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 2019-12-06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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