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李XX与李XX、李XX继承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信息:福建省福州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福建XX律师。
诉争房产原是李XX、林XX夫妻共同财产,曾出售给福建省商业厅基建企业处,后因改建计划取消退还并更正登记至李XX名下。李XX持有李XX、林XX的公证遗嘱,诉请继承诉争房产中部分房屋及剩余房产的相应份额;李XX辩称诉争房产系其出资购回,实际产权归其所有,不属于遗产,李XX认可李XX的主张并放弃相关份额。
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在于推翻 “公证遗嘱 + 房产登记于父母名下” 的权利外观,无需直接否定公证遗嘱效力,而是聚焦房产真实归属这一核心前提。公证遗嘱的效力虽不可直接推翻,但仅能处分父母名下合法财产——若能证实涉案房产并非父母遗产,该遗嘱对案涉房产自然丧失约束力。结合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含水电费缴纳)及家庭共识三类关键事实,足以认定:案涉房产虽登记在父母名下,实则为李XX借名买房,真实产权人应为李XX。据此,父母订立公证遗嘱时已非房产实际权利人,其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案涉公证遗嘱对该房产不具约束力,从根本上反驳了对方核心诉求。
对此,本律师进行全面检索与研究工作。通过案例检索平台,系统梳理了全国及福建省内类似 “借名买房” 纠纷在继承案件中的裁判规则,重点分析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与实际出资、占有事实的冲突处理原则;同时深入研究《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物权归属认定的法律依据,明确 “不动产权属登记并非确定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 的裁判逻辑。
经多轮论证,结合案件证据,最终确认 “借名买房 + 无权处分” 的诉讼策略:一方面,整合检索到的类案裁判思路,以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房产系李XX借李XX名义登记,实际产权归李XX所有;另一方面,明确李XX、林XX订立公证遗嘱时已非房产真实权利人,其处分行为属无权处分,从根源上否定遗嘱效力。
案件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诉争房产虽登记在李XX名下,但结合1989年家庭内部证明、李XX的出资凭证、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相关缴费记录及公证处谈话笔录等证据,可认定诉争房产系李XX出资购回,实际产权人为李XX,不属于李XX、林XX的遗产。李XX、林XX以公证遗嘱处分该房产属无权处分,李X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