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情况
被不起诉人焦X,男,原系新乡某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娄X,男,无业;被不起诉人王X,男,某科技公司沈阳XX公司职工。三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案件背景
2021 年 7 月,焦X注册成立新乡某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年 9 月,娄X购置 400 余部二手手机,后又向王X支付相关费用购买 “若一” 群控软件。2021 年 11 月起,焦X、娄X通过购置设备、注册大量快手账号,借助群控软件实现自动养号、自动发布作品、批量进入指定直播间等功能,为快手主播直播间增加在线观看人数以获利,该行为曾因账号封控暂停,后于 2023 年 2 月至 5 月期间再次实施。
(三)侦查与移送起诉过程
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经侦查,认定焦X、娄X、王X涉案金额共计 22 万余元,以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期间,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当月 23 日补查重报。
(四)辩护要点
辩护人郭睿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关联性。经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手机已全部售出,物证灭失;涉案群控软件亦已失效,无法恢复直播间相关内容。案件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充分依据支撑。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尽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三被不起诉人存在非法经营行为且涉案金额明确,但由于涉案关键物证(手机)和软件相关核心数据在立案前已灭失或失效,补充侦查后仍未能弥补证据缺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清晰、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不符合刑事起诉的证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最终作出对焦X、娄X、王X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