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1. 案件名称:王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XX
3. 案号:(2023) 豫 07XX 刑初 XXX 号
4.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5. 被告人:王XX(化名)
6. 辩护人:郭睿律师,河南XX所
二、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X,2001 年出生,山东省利津X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22 年 9 月,王XX在明知上线人员可能利用其银行卡流转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 200 元好处费,办理了手机号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脱敏处理)并提供给上线人员使用。
经司法机关查明,该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累计达 237 万余元,其中流转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钱款共计 21 万余元,新乡市牧野区被害人李X(化名)被电信诈骗的 8000 元亦转入该银行卡。
2022 年 9 月 30 日,王XX经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3 年 3 月 27 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经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 [2023] XXX 号起诉书指控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辩护要点
辩护人郭睿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被告人王XX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仅提供一张银行卡用于涉案行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2. 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3. 王XX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
4. 案件审理期间,王XX积极赔偿被害人李X 4000 元并取得书面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200 元,且预缴罚金 5000 元,悔罪态度诚恳;
5. 王XX患有哮喘等多种疾病,不适宜适用实体刑,请求法院结合从轻情节判处缓刑。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全案事实,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王XX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主动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认可其悔罪表现,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1. 被告人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2. 依法追缴被告人王XX的非法所得 200 元,上缴国库(已退缴);
3. 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案例总结
本案中,王XX的涉案资金流水数额较大,已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情节严重” 的标准,面临刑事处罚。辩护人通过精准把控案件核心要点,充分挖掘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积极引导当事人弥补被害人损失、退缴违法所得,有效搭建当事人与司法机关、被害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给当事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的重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