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某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滁州市某某局
一审第三人:徐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案由: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为规避工伤责任,在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中确认劳动关系后,仍提起行政诉讼,企图推翻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陈建平律师作为工伤职工徐XX的代理人,自申请工伤认定阶段便介入,全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战。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在用人单位违法将劳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劳动者受雇于“包工头”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提出,其已与劳动者私下达成“一次性了结”的补偿协议,试图以此否定工伤认定的合法性。
面对用人单位的复杂抗辩,陈建平律师制定了清晰、有力的诉讼策略。首先,在事实层面,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固定了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与工作相关性的证据,如病历、证人证言等,夯实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这一工伤认定的核心事实基础。其次,在法律层面,律师精准地引导办案机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这一关键条款,明确指出,在违法转包情形下,法律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即上诉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并非以存在直接的、典型的劳动关系为前提。这一主张直接击中了用人单位以“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由推卸责任的核心抗辩。针对用人单位在二审中提出的“已达成和解协议”这一新证据,陈建平律师即使在一审第三人缺席庭审的情况下,通过书面意见及过往庭审中的一贯立场,明确了代理观点:即该民事赔偿协议解决的是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能否定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事故性质作出的“工伤”这一行政认定,二者并行不悖。律师的专业工作确保了法院能够穿透用人单位的诉讼策略,准确适用法律,将案件焦点始终锁定在“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这一根本问题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1. 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上诉人与徐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即便不存在典型劳动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法转包情形下,上诉人作为用工单位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 徐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3. 上诉人与徐XX之间的和解协议,涉及的是工伤待遇的民事赔偿问题,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因此,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