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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非劳动者:陈建平律师为“实习期”受伤员工成功确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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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建平律师精准把握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审查标准,成功突破了“实习生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常见抗辩。通过组织《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工作安排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无可辩驳的事实与法律链条,使法院采纳了“名为实习,实为用工”的核心观点,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劳动者赢得了至关重要的劳动关系确认。这不仅为当事人后续的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扫清了根本障碍,也为类似情形下的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实践参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魏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冯律师。
被告:江西XX公司。
案由: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自2024年12月7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实习生劳动争议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以“实习”名义入职、签订了名为《劳动合同书》的在校学生,是否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原告魏XX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被告公司以其为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拒绝承认劳动关系,进而意图规避工伤申报及赔偿责任。接受原告委托后,陈建平律师面临的挑战在于,社会上普遍存在将“实习生”排除在正式劳动关系之外的习惯认知,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判例。律师需要打破这种固有观念,从实质上论证双方关系的法律性质。

陈建平律师的办案策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收集并组织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首先,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供了关键的《劳动合同书》(即便为复制件),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试用期、工资标准(底薪2500元/月+120元/天)、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保险等核心要素,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要求,形式上已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基础。其次,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虽然原告最初以“实习证明”和询问“五险一金”(被告回复未毕业交不了社保)为求职动机,但双方后续的实际履行行为远超普通实习的范畴。关键证据包括:被告将原告拉入工作群、安排具体工作(被派往x店集团)、按月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相对固定的报酬(分别标注“12月工资”、“1月工资”)、原告接受被告及其客户单位的管理并从事具体劳动。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实质性的劳动管理和支配,原告付出了劳动并从被告处获得了主要生活来源的报酬。陈建平律师在庭审中强调,法律关系的认定应重实质、轻形式,不能仅凭“实习生”的身份标签就否定双方实际建立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法律关系。面对被告“主观情况说明”等单方抗辩,律师以扎实的证据体系予以反驳,引导法庭关注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原告年满22周岁,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并对原告进行劳动管理。因此,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4年12月7日(合同签订日)至2025年1月6日(原告受伤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受伤后的劳动关系存续问题(涉及停工留薪期),法院认为需根据停工留薪期时长等因素另行确定,故暂未处理。本案主要应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等规定。


  • 2025-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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