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确认劳动关系”为诉讼标的,实质为解决后续工伤赔偿问题的策略性诉讼。劳动者冯XX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因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赔偿陷入僵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企图推翻该认定,从而继续阻挠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作为被上诉人冯XX的二审代理律师,陈XX律师面临的挑战是,不仅要在一审胜诉基础上巩固劳动关系的认定,更要前瞻性地为后续必然发生的工伤赔偿纠纷铺平道路、设定规则。在二审调解过程中,陈XX律师展现了高超的全局规划能力。他没有将调解目标局限于简单维持一审判决,而是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确认关系+附条件赔偿”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该方案首先在调解书中明确固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是所有工伤待遇的前提),然后直接将后续的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不同鉴定结果下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期限以及违约条款等全部纳入本次调解协议。这相当于通过一个二审调解程序,一次性解决了“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待遇赔偿”两个核心法律问题,将原本可能旷日持久的多个程序(劳动关系诉讼、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赔偿诉讼)压缩并提前锁定结果。律师的设计既回应了上诉方对赔偿金额不确定性的顾虑(设定了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固定赔偿额),又通过违约金条款保障了劳动者在协议达成后能及时获得赔付,极大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避免了后续讼累。
案件结果:
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双方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约定在协议签署后启动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三、明确约定了根据鉴定结果(十级伤残或未构成伤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不同赔偿总额(76,200元或16,200元),并包含了医疗费等具体项目的认定方式;四、规定了款项支付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0元;五、双方全部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本案虽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但调解协议的内容实质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确认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待遇赔付规则的结合应用,通过司法调解形式将法定权利义务转化为具有强执行力的具体契约,为劳动者提供了从确权到获赔的完整、高效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