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某某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该公司员工)
办案经过: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涉及三方主体:受伤劳动者(龙XX)、直接雇佣其提供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南某某某服务部),以及接受劳务服务的用工单位(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要求个体工商户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个体工商户不服上诉,核心上诉理由仍是坚持双方仅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意图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为被上诉人(劳动者)龙XX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面临的挑战不仅在于要在二审中稳固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还需要妥善处理与第三人(用工单位)之间的潜在责任牵连,避免因责任主体争议导致赔偿久拖不决。在二审调解过程中,陈XX律师展现了清晰的策略思路和务实的解决能力。他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矛盾——赔偿款的最终落实,而非单纯的法律关系定性之争。律师在调解中,一方面依据一审胜诉判决所形成的有利态势,坚持主张上诉方(服务部)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为了尽快实现当事人的核心利益(拿到赔偿款),他灵活处理,同意在赔偿总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以换取上诉方放弃对法律关系的不懈抗辩并承诺限期付款。同时,调解方案巧妙地处理了与第三人的关系,明确了由上诉方(服务部)直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其与第三人(用工单位)之间的费用分担问题另行解决,从而将劳动者从复杂的多方责任纠纷中剥离出来,确保了赔偿路径的清晰、直接和高效。此外,方案同样设置了违约金和按更高金额申请执行的违约保障条款,为调解协议的履行加上了“安全锁”。
案件结果:
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由上诉人南某某某服务部在已付款基础上,再赔偿被上诉人龙X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并约定了支付期限;二、若未按时足额支付,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且龙XX有权按78,000元扣除已付款后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三、龙XX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与两方(服务部及科技公司)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四、服务部履行付款义务后,其与第三人科技公司之间的费用问题自行协商。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本案调解虽未明确引用具体法条,但其处理思路实质上遵循了《劳动合同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违法发包、分包情形下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应责任的原则,最终通过调解将复杂的法律责任转化为清晰、可执行的给付义务,高效解决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