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律师
被告:海宁市某电子XX(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郁X
第三人:王XX(男)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张XX在被告XX承接的工程中受伤,构成工伤,但其诉讼请求金额(20余万元)与最终调解金额(12.8万元)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且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其偿债能力和资产稳定性相对有限,这给赔偿款的最终履行带来了潜在风险。作为原告张XX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面临的挑战不仅在于通过诉讼或调解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更在于如何确保这笔赔偿款能够安全、足额地支付到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敏锐地识别到被告方的偿付能力可能是本案的最大风险点。因此,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陈XX律师采取了“以退为进”和“风险加固”双重策略。一方面,他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强度及诉讼风险的评估,在赔偿总额上引导当事人作出了务实且合理的让步,以促成调解,避免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也是更为关键的一步,他创造性地在调解方案中引入了“第三人连带担保责任”条款。通过说服或谈判,使得案外人王XX同意作为担保人,对被告XX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安排极大地增强了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相当于为赔偿款的支付增加了一道“安全阀”。即便被告XX自身支付能力出现问题,原告仍可依据调解书直接向具有更强偿付能力的担保人主张权利。这一策略性设计,有效化解了因赔偿义务主体偿债能力弱而可能导致“法律白条”的风险,确保了劳动者权益的实质性兑现。
案件结果:
经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海宁市某电子XX赔偿原告张X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28,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按总额160,000元的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三、第三人王XX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纠纷一次性了结。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本案调解的法律基础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以及《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调解结果不仅确定了赔偿数额和支付期限,更通过引入担保人,运用法律工具强化了债权的实现保障,是法律专业智慧在实务中的生动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