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常州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主动起诉至法院,意图推翻或降低其工伤赔偿责任的案件。原告公司(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直接为“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确定的近10万元工伤待遇,表现出强烈的对抗性。作为被告孔某某(劳动者)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如何在一审诉讼中,有效应对用人单位的主动攻势,捍卫并稳固劳动仲裁阶段已经取得的有利裁决成果(99,159.6元)。案件立案后仅两天即达成调解,表明律师采取了高效、精准的策略。陈XX律师首先立足于仲裁裁决的既有效力和合法性,以此为谈判的坚实基础。在法院主持调解时,他准确把握了用人单位起诉的心理——既希望减少支付额,也担忧诉讼风险和后续执行问题。律师采取了“以退为进”和“风险管控”相结合的策略。一方面,为促成快速解决,避免判决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尽管胜诉概率高),引导当事人在赔偿总额上作出适度让步,同意将金额调整为90,000元并分期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原告希望减少即时现金支出的诉求。另一方面,也是本案调解方案最精妙之处,他设计了一个强有力的“违约惩罚与保障”条款:若用人单位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劳动者有权立即按原仲裁裁决的更高金额(99,159.6元)扣除已付款后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将对劳动者有利的仲裁裁决金额,作为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了用人单位头上,为其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极强的约束力。这不仅守住了劳动者的权益底线,更将调解协议的执行风险降到了最低。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公司分期向被告孔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90,000元;二、若原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被告有权按原劳动仲裁裁决金额99,159.6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后,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本案的法律基础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结果在形式上对仲裁金额作了微调,但通过违约条款,实质上是以更具操作性和保障性的方式,确认并强化了仲裁裁决确立的赔偿责任,确保了劳动者核心利益的最终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