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
被告:扬州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律师、王XX律师
第三人: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扬州某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多重、复杂用工主体的典型建筑工程领域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交织。原告李XX在第三人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核电项目中受伤,但工资由另一第三人扬州某某某有限公司代发,其主张的用人单位被告扬州某某某有限公司则与其他方相互推诿责任,导致工伤申报陷入僵局。作为原告李XX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面临的挑战异常艰巨:必须在多个潜在责任主体(总包、分包、劳务公司)中,精准锁定并成功确立一个明确、对后续工伤认定和赔偿直接负责的用人单位。律师的诉讼策略没有直接起诉要求高额赔偿,而是采取了“先确权、后索赔”的精准步骤,将诉讼请求聚焦于“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策略看似简单,实则是撬动整个复杂维权局面的关键支点。在案件审理中,陈XX律师需要梳理庞杂的用工事实(如项目承接关系、工资支付主体、日常管理等),组织有力证据,驳斥各方的推诿主张,向法庭清晰地揭示出被告公司作为用工管理责任主体的法律事实。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了被告方认识到其在法律上难以推卸的责任。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核心成果便是第一条:明确确认了原告与被告公司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确认,为原告后续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扫清了根本性障碍,明确了责任主体。协议中被告同意配合申报工伤的条款,更是将此法律确认转化为具体的协助义务,为当事人后续维权铺平了道路。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扬州某某某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工资已结清;三、被告愿意配合原告申报工伤;四、双方除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已处理终结。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本案调解结果的法律意义重大,它直接应用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在复杂用工情形下,通过司法程序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归属。这不仅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前提,更是原告后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索赔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