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马鞍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
被告:王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的诉讼格局非常特殊且对劳动者(被告)一方起初不利:用人单位(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先发制人”的诉讼策略,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否定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请求权,给劳动者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压力和不利的开局印象。作为被告王XX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面临的是一场地道“防守反击”战。他需要首先有效应对原告的诉讼攻势,扭转法庭上的被动局面,进而争取对劳动者有利的实体结果。尽管被告在形式上“未作答辩”,但这恰恰可能是一种策略性安排,或表明律师已将工作重点置于调解和实质谈判上。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陈XX律师凭借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迅速识别出原告起诉的目的可能并非在于完全否认工伤事实(这往往难以成立),而更可能在于试探、施压,并希望在赔偿金额或支付方式上获得优势。律师采取了积极、务实的应对策略。他一方面稳固防守,准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以反驳原告“驳回待遇”的无理诉求;另一方面,主动出击,引导调解向实质解决赔偿问题的方向推进。面对总额超过22万元的赔偿诉求,陈XX律师并未僵化地要求一次性支付,而是设计了一个详尽、合理且对被告(劳动者)保障充分的分期付款方案,分六期在半年内付清。这一方案既考虑了原告公司的现金流压力,提高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又通过设置一个关键条款——“如原告任意一期未足额履行,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被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为整个分期协议装上了“加速到期”的安全阀。这一条款极大地约束了原告的履约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债权的最终实现。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马鞍山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六期向被告王X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24,620元,于2026年1月30日前付清;二、若原告任意一期未足额履行,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被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本案结果实质上否定了原告“驳回待遇”的诉讼请求,转而确立了其支付高额赔偿款的义务,其法律基础是《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调解协议通过分期履行和加速到期条款,将法定的赔偿义务转化为具有高度可执行性的契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