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郭XX(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X律师、陈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瑞安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后续工伤认定扫清障碍而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先行诉讼。申请人郭XX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因入职时间短、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否认或推诿,导致其无法直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作为申请人郭XX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面临的挑战是,在缺乏直接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通过间接证据链,向仲裁庭充分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选择缺席,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庭对抗的压力,但也意味着仲裁庭将主要依据申请人单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因此证据的组织和证明力要求更高。陈XX律师在案件准备阶段,系统性地指导并帮助当事人收集、固定了多项关键证据,包括:与法定代表人郑XX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招聘沟通、工作安排等)、工资结算单、工资支付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以及能反映双方沟通内容的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相互印证的闭环,清晰地描绘出应聘入职、接受管理、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等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在仲裁庭审中,律师需要逻辑清晰地呈现这些证据,并向仲裁庭精准阐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标准,将每一份证据对应到“主体资格”、“管理隶属性”、“业务组成部分”和“有报酬劳动”等要件上。正是得益于律师专业、细致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即使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依然采信了申请人的主张,最终作出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为后续的工伤认定申请奠定了必不可少且坚实的法律基础。
案件结果:
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确认申请人郭XX与被申请人瑞安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被申请人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主体资格适格,故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