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简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XX师、陈XX律师(特别授权,未出庭)
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XX(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分割的劳动争议。申请人简某某因工受伤,其赔偿权益来源于两部分:一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二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款项(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作为申请人简某某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虽未出庭,但在案件策略制定、证据准备、调解方案设计等方面发挥了核心指导作用。律师需要精准掌握《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各项待遇支付主体的规定,并与被申请人进行有效的沟通或通过合作律师出庭谈判。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律师团队采取了“分类处理、双线并行”的清晰策略。他们首先明确区分了基金支付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和用人单位支付项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在此基础上,促成了极具操作性的调解方案:对于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直接确定现金总额(35,000元)和支付期限,实现快速了结;对于基金支付部分,则明确约定被申请人有“配合办理工伤理赔”的法定义务,且理赔款项归申请人所有,确保了申请人能从社保渠道获得其法定核心待遇。这一方案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既满足了申请人希望尽快拿到部分现金赔偿的需求,又为其保留了从社保基金获得更大额、更稳定赔偿的长远权益。同时,通过要求被申请人配合理赔,实际上也为其自身(作为参保单位)可能涉及的后续事宜(如报销流程)提供了解决路径,从而更容易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
案件结果:
经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简某某工伤赔偿款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5,000元;二、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事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理赔款项归申请人所有;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四、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本委确认该调解协议。本案的法律基础是《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自支付范围的明确规定。调解结果精准遵循了这一法定划分,通过协议形式将不同来源的赔偿权益固定下来,高效且全面地解决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