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市XX公司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及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人李XX于2023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法定待遇,亦未主动向申请人支付相关工伤赔偿。申请人于2025年6月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工伤待遇而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约19万余元。仲裁过程中,陈建平律师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精准核算了各项法定赔偿项目的计算基数与期限,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并围绕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等核心争议焦点,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陈建平律师积极与被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与协商,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促使双方在仲裁阶段达成调解,有效避免了案件进入耗时更长的诉讼程序,为当事人高效、实质性地解决了纠纷。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某某市XX公司向申请人李XX支付赔偿款共计103,000元(分期支付)。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付款,则需额外支付20,000元违约金,申请人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次劳动争议所涉劳动报酬、社保、工伤等所有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争议。本案应用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十级伤残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