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XX。
委托代理人:陈XX,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某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工作期间受伤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申请人李XX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作为劳动者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在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了全面的证据收集与案情分析工作。他仔细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记录、费用凭证以及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的材料,为后续的赔偿计算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针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涉及赔偿项目多、计算标准专业的特点,陈建平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精确核算了申请人依法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总和。在明确法定赔偿总额的基础上,他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和谈判目标。在仲裁庭组织的调解过程中,陈建平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就赔偿数额、支付期限等核心问题进行多轮有效沟通与协商。他不仅清晰地阐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赔偿诉求的法律依据,也从解决争议、避免诉累的角度,积极引导双方寻求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最终,通过其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调解技巧,成功促成双方在仲裁阶段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高效地解决了纠纷。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10日解除;被申请人温州市某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李XX支付包括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并约定于2026年1月20日前支付。若逾期支付,被申请人需额外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此案所涉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次性了结,互不再主张权利。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标准进行计算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