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XX,男,土家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鲍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工伤十级伤残待遇及劳动关系解除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刘XX在工作中受伤并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主张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136,403元。陈建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全面梳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医疗记录、工资标准等关键证据材料。面对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支付意愿或能力问题,以及案件涉及商业保险理赔权益等复杂情况,陈建平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和灵活的谈判方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他与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多轮专业、务实的协商。一方面,他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有力地论证了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请求的合法性与计算依据,明确了被申请人的赔付责任。另一方面,他也从现实出发,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通过商业保险理赔部分抵消其赔付成本的可能性,引导双方寻求一个平衡、可行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陈建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有效协调了双方的利益诉求,不仅就工伤待遇总额达成一致,还巧妙地处理了商业保险理赔权益的转让问题,将复杂的商业保险理赔事宜纳入调解协议,为被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确保了申请人能快速获得确定的赔偿。最终,成功促成双方在仲裁庭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XX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赔偿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约定于2025年10月14日前付清。若逾期未支付,申请人可按总额75,000元的标准就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相关商业保险理赔手续,并将该商业保险的理赔权益转让给被申请人,理赔款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本案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十级伤残应享受的待遇标准进行调解,并对劳动关系解除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了综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