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郑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东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XX、徐XX,均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郑XX因与被告东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经由劳动仲裁后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原告郑XX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但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具体支付方式上,与用人单位(被告)发生分歧。陈建平律师在代理本案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厘清了双方争议的核心:即除用人单位依法需直接支付的款项(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外,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责任、风险承担以及可能的支付流程问题。面对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周期可能较长的现实,陈建平律师确立了“以调解促解决,以灵活保权益”的办案策略。在法院的主持下,他与被告公司的员工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陈建平律师凭借其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设计了一个既保障原告核心权益,又兼顾实际操作可行性的综合性调解方案。该方案的核心在于,明确区分了被告的直接支付责任与协助申领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对于被告的直接支付责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陈建平律师坚持了确定的金额和支付期限。对于需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的款项,他巧妙地将“申领成功”与“申领不成功”两种可能性及其法律后果都纳入协议,为被告设定了明确的兜底支付义务,同时通过退款机制避免了原告可能获得双重支付的风险,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此外,他还为协议设计了相互约束的违约金条款,增强了协议的可履行性。通过其专业的法律设计和耐心的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在诉讼阶段达成这份权利义务清晰、操作性强的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东阳市XX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郑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合计25,000元。同时,原告配合被告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若申领不成功或原告在2025年8月31日前未收到该笔款项,则被告需于2025年9月5日前另行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00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若原告收到双重支付,需在规定时限内退还被告先行垫付的款项。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次性解决了双方的劳动争议。本案调解方案的设计充分应用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承担支付责任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确认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