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
委托代理人:陈XX,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轮胎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直接支付责任划分的工伤待遇争议。申请人王XX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其初始主张的赔偿总额高达24万余元。陈建平律师在代理本案后,首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识别出本案的一个关键特点: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部分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用人单位主要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直接支付责任。面对这一特点,陈建平律师制定了清晰、高效的办案策略。他首先全面收集并梳理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明确了申请人已参保且应享受基金待遇的事实。在此基础上,他将争议焦点精准地引导至用人单位依法应直接承担的赔偿部分。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建平律师凭借其对工伤保险法规的深刻理解,向被申请人明确解释了法定的责任划分,强调了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同时,他采取务实的态度,着眼于为申请人争取可快速兑现的核心利益。他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一方面坚持用人单位对直接支付部分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基金支付部分的确定性(申请人可自行申领,无需公司盖章配合,这大大简化了流程并避免了可能的阻碍),从而引导双方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金额进行协商。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谈判,陈建平律师成功地说服被申请人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达成一致,并争取到了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33,000元)。此外,他还为协议设置了违约金条款,以保障该笔款项的及时支付。这一策略不仅高效解决了争议,也为申请人后续自行顺利申领基金待遇扫清了障碍。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申请人王XX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申请人自行向社保部门申报,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其账户,无需被申请人配合盖章。2.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轮胎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共计人民币33,000元,并于2025年8月3日前付清。若逾期支付,需加付3,000元违约金,申请人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3.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7月24日自愿解除。4. 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法定权利,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自签收后生效。本案的调解依据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工伤待遇支付责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