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XX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X。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北京某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向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后,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相关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申请人向某某入职时间较短即发生工伤,其主张的赔偿总额超过13.5万元。陈XX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他指导并协助申请人整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已收到的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12910元)等关键证据,为索赔构建了完整的事实基础。面对被申请人聘请的专业律师,陈XX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主张的各项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因用人单位违法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进行了精确的法律计算和论证,明确了被申请人的法定赔付责任。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XX师采取了清晰、务实的谈判策略。他首先立足于扎实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向被申请人方XX了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他也考虑到通过调解高效解决纠纷对双方,尤其是对需要尽快获得赔偿的申请人的益处。在谈判中,陈XX师巧妙地处理了已支付款项(12910元)的认定问题,将其明确为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并在总赔偿额中予以扣除,避免了后续争议。在此基础上,他积极引导双方就剩余的一揽子赔偿总额进行协商。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沟通,他成功地说服双方在扣除已付款项后,就71000元的最终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此外,陈XX师还为调解协议争取到了违约金条款(5000元),以保障被申请人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为申请人的权益兑现增添了有力保障。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确认双方自2025年3月1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 确认申请人已领取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12910元。3. 扣除已支付的12910元后,被申请人宁波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再向申请人向某某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在内的一次性调解款共计71,000元,于2025年10月15日前付清。4. 若被申请人逾期支付,需另支付违约金5,000元。5. 本调解为一次性处理,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自签收后生效。本案调解结果综合适用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十级伤残待遇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