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赵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某某分公司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划分的劳动争议,其特殊性在于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部分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用人单位需直接支付剩余的法定款项(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及可能的经济补偿金)。陈建平律师在代理此案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清晰的法律定性,明确区分了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责任范围。他指导并协助申请人梳理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了用人单位已参保的事实以及其应承担的直接支付项目。在此基础上,陈建平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应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进行了精确计算。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建平律师采取了务实、高效的策略。他首先与被申请人沟通,明确了双方对基金支付部分归属无异议(即申请人自行申领,无需单位盖章),从而将调解焦点集中于用人单位直接支付部分的金额。他向被申请人清晰地阐述了其法定的支付义务,并围绕这部分金额展开协商。考虑到通过调解可以快速为申请人获得确定的赔偿,避免后续执行风险,陈建平律师积极引导双方就一揽子赔偿总额(30,000元)达成一致。尤为重要的是,他为调解协议争取到了高比例的违约金条款(9,000元),这一条款金额占主债务的比例较高,极大地增强了协议履行的保障力度,对被申请人按时付款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最终,通过其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谈判技巧,促成了这份权责清晰(基金支付与公司支付分离)、执行保障有力(高额违约金)的调解协议,高效解决了纠纷。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2.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经济补偿金在内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0,000元,并于2025年7月12日前付清。若逾期未足额支付,被申请人需加付9,000元违约金。3. 申请人自行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报手续,无需被申请人盖章,核报所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归申请人所有。4. 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本调解协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各自的支付责任,并设置了违约条款以保障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