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沈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仪征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黄XX,均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原告沈XX因与被告仪征市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劳动关系尚未得到明确确认的情况下,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为后续工伤认定及待遇索赔而先行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原告沈XX在工作中受伤后,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申报工伤,导致其工伤维权路径受阻。面对这种情况,陈建平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两步走策略:第一步,通过诉讼方式先行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后续的工伤认定和待遇索赔扫清根本障碍;第二步,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再行主张工伤待遇。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陈建平律师展现了灵活高效的策略调整能力。在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中,他敏锐地捕捉到通过一揽子调解方案彻底解决所有争议的可能性。他并没有拘泥于必须先行获得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而是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谈判的基础和筹码,直接引导双方就最终的工伤待遇赔偿总额进行协商。在调解过程中,陈建平律师首先向被告公司清晰地阐述了原告受伤事实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依据。他强调了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将面临依法全额支付工伤待遇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他积极引导双方寻求一个能够快速解决全部纠纷的务实方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沟通谈判,陈建平律师成功地说服被告公司认识到其应承担的责任,并绕过繁琐的“先确认、再索赔”程序,直接与原告就总计10万元的工伤待遇赔偿达成一致。此外,他还为协议设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表和2000元的违约金条款,确保了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最终促成了“案结事了”的圆满结果。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仪征市XX公司给付原告沈XX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工伤待遇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分两期于2024年11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则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虽未明确表述“确认劳动关系”,但以被告同意支付工伤待遇赔偿为前提和结果,实质上认可了双方存在用工关系及相关责任,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对纠纷进行的一揽子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