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黎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一:浙江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
被告二:浙江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长某某公司。
负责人:王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
原告黎X于2023年6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幕墙安装工作,约定日薪500元。2023年6月13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因搬运材料被杂物绊倒,坠入深坑受伤,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后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86,521.15元。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黎X委托陈建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主张被告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陈建平律师在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法庭调解工作,就原告的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各项一次性补助金等各项诉求与被告方进行了多轮协商。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围绕赔偿金额、支付方式、保险理赔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核心争议点展开谈判。陈建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在赔偿总额、分期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推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化解。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6,622.15元,扣除已支付的医药费16,622.15元,尚需支付100,000元,分两期支付。原告配合被告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所得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涉及的法条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待遇、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