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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案件:劳务受害获赔十万五,专业调解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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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建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调解策略,成功协助原告在劳务受害纠纷中争取到105,000元赔偿及明确的违约保障条款,实现了权益的快速、有效救济,展现了律师在复杂人身损害索赔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与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邹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邹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邹X委托陈建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主张被告应就其提供劳务期间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包括收集并整理原告的医疗记录、误工证明、相关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以准确计算和主张各项损失。在诉讼过程中,陈建平律师积极与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明确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及其法律依据,并针对赔偿数额、支付方式等核心争议点展开专业、务实的谈判。在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中,陈建平律师凭借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原告据理力争,同时注重平衡双方利益,推动调解进程。经过多轮协商,最终成功促成双方就赔偿总额、分期支付方案、违约责任以及案件受理费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有效化解了纠纷,避免了案件进入冗长的判决程序,为当事人争取了时间和效益的最大化。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安徽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邹X赔偿共计105,000元,分两期支付。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需加付违约金3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承担。双方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


  • 2024-09-10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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