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扬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王XX
第三人一: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二:扬州某某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李XX诉请确认与被告公司在特定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起因是原告在核电项目工作中受伤,被诊断为骨折,但各方相互推诿,未为其申报工伤。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5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李XX在工作中受伤后,因用工主体复杂(涉及被告公司及两家第三人公司),导致劳动关系不清、工伤申报受阻,合法权益面临严重威胁。面对这一困境,李XX委托陈建平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缜密分析,本案的核心和首要障碍在于确定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即确认合法的用人单位。律师协助原告收集并整理了关键证据,包括工作安排记录、工资支付流水(由第三人劳务公司代发)、事故经过说明、医疗诊断证明以及与各方的沟通记录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诉讼过程中,面对被告及两家第三人的复杂局面和可能出现的相互推诿,陈建平律师沉着应对。他准确地将诉讼策略聚焦于首要目标——通过法院法律文书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在庭审和调解环节,律师向法庭清晰陈述了原告受被告公司管理、从事被告承接项目工作的事实,并指出明确用人单位是原告后续进行工伤认定、获得赔偿的法定前提和基础。在法院主持下,陈建平律师积极与被告及第三人方进行沟通协商,强调确认劳动关系对各方彻底解决纠纷的必要性。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和有效的沟通,成功推动被告公司承认了劳动关系,并最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同时取得了被告配合申报工伤的关键承诺,为原告后续维权扫清了根本性障碍。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原告李XX与被告扬州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工资已结清;三、被告愿意配合原告申报工伤;四、双方除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已处理终结。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的调解结果,主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规定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并为后续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