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扬州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该裁决确认双方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劳动者李XX(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已获胜诉,仲裁裁决确认了其与原告公司在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用人单位(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试图推翻仲裁结果。面对用人单位提起的“确认之诉”,被告李XX委托陈建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以巩固来之不易的仲裁胜果。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仔细研究了仲裁裁决书及原告的起诉材料,判断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应对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并在诉讼程序中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确认。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并准备了用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接受管理与提供劳动的材料,以应对法庭可能进行的审查。在庭审中,面对原告公司提出的否认劳动关系的主张,陈建平律师沉着应对,向法庭系统、清晰地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规定,论证了双方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在法院主持调解阶段,陈建平律师准确把握了本案的法律态势:仲裁裁决具有基础性优势,诉讼的目标应是巩固而非动摇此结果。他积极与原告方进行沟通,阐述维持仲裁结果对于双方解决后续潜在争议(如可能的工伤认定)的基础性意义,引导对方理性看待法律事实。最终,通过专业、有效的沟通,成功促使原告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承认了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再次明确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使得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司法文书的最终固定。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致确认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原告扬州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的调解结果,实质上是对原劳动仲裁裁决(扬江劳人仲案字(2024)第296号)所确认事实的司法确认和最终固定,其法律基础主要在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