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曾XX,女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殷XX,该公司人事。
本案为工伤待遇争议,申请人曾XX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8,220元。
办案经过:
本案在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申请人曾XX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支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委托陈建平律师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案申请人诉求明确,涉及金额较高,主要包括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律师的首要工作是协助申请人梳理并完善证据链,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记录与费用票据、工资银行流水以证明月薪7000元的标准、住院天数证明、交通费凭证等,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扎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陈建平律师清晰地向仲裁庭陈述了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各项费用的计算过程。面对被申请人作为人力资源公司可能提出的关于责任承担、计算基数或部分费用合理性的异议,律师做好了充分的应对准备。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时,陈建平律师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他充分评估了通过裁决可能获得的赔偿总额与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降低执行风险之间的利弊。在谈判中,律师一方面坚持维护当事人的核心权益,争取尽可能接近法定标准的赔偿总额;另一方面,也着眼于实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付款条件。通过专业的沟通和谈判,成功说服被申请人同意支付一笔总额为95,000元的一揽子赔偿,并巧妙地在协议中设置了逾期付款需另付5,000元违约金的保障条款,极大地增强了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确保申请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兑现,最终高效、彻底地解决了本次工伤赔偿争议。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常州XX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XX各项工伤待遇共计95,000元。若逾期支付,需另承担违约金5,000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自此再无任何争议。本调解结果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待遇)、第三十条(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