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XX公司与XX公司就都江堰某地块项目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XX公司受让XX公司 50% 合作份额权益,转让价款 5300 万元。同年 10 月,XX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委托人朱XX协助办理项目开发公司相关事宜,相关费用由XX公司承担。2013 年 11 月 30 日,唐XX向朱XX个人账户转款 300 万元。
后续项目合作主体发生变更,XX公司承接了案涉项目相关债务。2020 年,XX公司以朱XX未将上述 300 万元转入XX公司为由,通知唐XX减少其投资总额 545 万元(含 300 万元本金及 245 万元利息)。2020 年 12 月,唐XX与白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该 545 万元相关权利转让给白XX,白XX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朱XX返还不当得利 545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案件审理历程
一审阶段:白XX诉至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主张朱XX收取 300 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545 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唐XX转款系代表XX公司的职务行为,且无证据证明朱XX取得款项无合法依据,亦无证据证明唐XX存在损失,同时债权转让行为缺乏有效依据,故判决驳回白XX的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白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信了白XX庭审后补充提交的《合作协议》,认定唐XX转款 300 万元无个人与朱XX的其他法律关系,朱XX未举证证明款项用途,构成不当得利,且债权转让有效,诉讼时效未超过,遂改判朱XX返还白XX 3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再审阶段:朱XX对二审判决不服,委托四川XX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裁定指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庞石磊律师作为朱XX的再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再审审理。
(三)核心争议焦点
朱XX收取唐XX 300 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白XX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审判决认定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四)代理思路与关键证据
代理律师庞石磊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材料,精准定位二审判决存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制定针对性再审代理策略:
关键证据提交:向法院提交XX公司《委托书》、《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XX公司《承诺书》、三洲液压转款明细、《股东会决议》、《欠款确认书》、另案庭审笔录及民事调解书等一系列证据;
核心代理意见:案涉 300 万元转款具有合法依据,朱XX受XX公司委托办理项目开发公司相关事宜,该款项系用于支付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并非无法律根据的获利;
唐XX在 2014 年 3 月签署的《承诺书》中已确认XX公司欠付XX公司款项金额,未将案涉 300 万元计入份额权益转让款,其主张受朱XX蒙骗转款无事实依据;
唐XX与白XX的债权转让缺乏合法有效的债权基础,且相关款项事宜已在另案调解中处理完毕,白XX无权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采信未经合法质证的证据,程序存在瑕疵,认定事实错误。
二、案件总结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朱XX收取 300 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查明事实,唐XX系案涉项目实际投资人,其转款行为是基于XX公司对朱XX的委托,用于项目相关手续办理,该给付存在明确法律原因,并非无法律根据的给付。
朱XX提交的《委托书》、《合作协议》、《承诺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收取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 的构成要件。同时,二审法院采信未经合法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最终,再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维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白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白XX负担。
三、律师价值
精准研判案件核心:代理律师深入剖析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准确识别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关键错误,为再审胜诉奠定基础;
完善证据体系构建:全面梳理案件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委托人收取款项的合法依据,反驳对方不当得利的主张;
专业庭审辩论交锋:在再审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推翻错误二审判决;
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专业的再审代理服务,为当事人成功免除 3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支付义务,避免重大财产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