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董XX。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董XX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申请人董XX在工作中受伤,与被申请人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遂申请劳动仲裁。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之一(陈XX律师虽未到庭,但在案件准备和策略制定中发挥了作用,代理团队共同协作),在受理案件后,代理律师团队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重点审查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各项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针对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金额计算复杂、双方争议点多的特点,代理律师团队在厘清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确定了核心诉求,并制定了清晰的谈判策略。在仲裁庭组织的调解程序中,代理律师团队展现了专业的协商技巧。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调解方案,团队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坚持核心补偿诉求,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和效率。通过有效的沟通,代理律师团队当庭引导申请人基于促成调解的目的,策略性地调整了部分仲裁请求,为和解创造了空间。在谈判中,团队不仅争取到了一次性支付的确定金额,还成功为申请人设定了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条款,增加了协议履行的保障,同时明确了被申请人对后续工伤保险基金申报的配合义务,确保了申请人能够完整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部工伤待遇,实现了“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的目标。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8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各项补偿共计人民币25000元,逾期需额外支付违约金3000元;二、被申请人需在收到材料后配合申请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及交通费,具体金额以基金核定为准;三、双方确认就此劳动争议再无其他纠纷。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快速解决了工伤赔偿争议,高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劳动争议处理中“调解优先”的原则,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着重调解、及时解决纠纷的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