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XXXX 民初XXXX 号
原告(互诉被告):俞X,女,1993 年 7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XX XXX 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广东XX律师。被告(互诉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 XXX 号之一 XXX 室。法定代表人:何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广东XX律师。
原告俞X与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X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工资差额 3,996.18 元。2. 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 66,270.11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11,608.62 元。3. 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6,307.55 元。4.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37,189.22 元。5. 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3 年度年终奖 25,477.99 元。6. 被告向原告开具离职证明。
被告(互诉原告)XX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反诉原告)无须支付原告(互诉被告)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5,406.47 元。2. 被告(反诉原告)无须支付原告(互诉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37,189.22 元。3. 被告(反诉原告)无须支付原告(互诉被告)2023 年终奖 3,004.78 元。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概况:2020 年 7 月 13 日,俞X入职XX公司,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编辑岗位。
2023 年 12 月 6 日,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签署协议。2023 年 12 月 11 日晚,XX公司将俞X移出微信工作群和钉钉工作群。2023 年 12 月 12 日,XX公司取消俞X进入办公区域的通行权限,俞X同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报警。
二、工资情况:2023 年 12 月应发工资 19,400 元+岗位工资+加班费,岗位工资根据俞X完成的有效稿件直接挂钩。XX公司每月均向俞X发放电子工资条,告知工资结构及金额。双方确认俞X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19,598.46 元。2022 年 12 月应发工资 19,400 元。2023 年 12 月实发工资 2,311.37 元。
俞X在职期间有年终奖,2021 年度年终奖 26,665.23 元,2022 年度年终奖 23,397.46 元。2023 年 12 月 6 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在微信中宣称,“年终奖照发,今年工作到那一天,就发到那一天”,俞X主张 2023 年年终奖计算方式为当年 12 个月平均工资 × 工龄系数 1.3× 绩效系数 1。
员工手册约定,法定节假日、周末值班 / 加班补贴标准为 25 元 / 小时,最高 200 元 / 天。
三、年休假情况:截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剩余 3.5 天年休假,12 月 8 日再休 1 天年休假。
四、仲裁情况:2023 年 12 月 15 日,俞X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 [2023] 1310 号仲裁裁决,XX公司支付俞X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 5,406.47 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37,189.22 元,2023 年年终奖 3,004.78 元,向俞X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五、保全情况:本案诉讼期间,依俞X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XX公司的银行存款 250,849.67 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争议焦点
一、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及工资条均反映,俞X的工资由固定的基本工资 6500 元及浮动的岗位工资组成,其中岗位工资与有效稿件直接挂钩。俞X未能举证于 2023 年 12 月有实质性工作产出。俞X最后工作日为 2023 年 12 月 11 日,XX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晚才将俞X移出微信工作群和钉钉工作群,故俞X该月无产出与XX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俞X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11 日期间的工资应为 2,091.95 元(6500÷21.75×7),XX公司已发放当月工资超过其应得数额,本院对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二、加班工资
俞X主张其在职期间通过钉钉申请节假日加班并获得通过,但XX公司支付的加班补贴畸低。经查,XX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向俞X发放电子工资条,详细告知俞X的工资组成及金额,其中就包含加班费。XX公司从事房地产的自媒体运营,俞X在XX公司工作多年,理应知道房地产开发商在节假日、双休日开盘促销的行业惯例,相应地XX公司也在个别节假日、双休日有工作。俞X以有效稿件计发岗位工资,属于多劳多得,同时因工作性质难免在非工作日正常工作,即使确有加班,但加班工资也已经体现在岗位工资中,经折算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俞X未能举证其每月收到工资条后,曾就加班工资提出过异议,离职后才要求XX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有违诚实信用,本院不予支持。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
俞X提供的截图及双方交流记录反映,截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俞X有 3.5 天年休假未休,次日又休了 1 天,则剩余年休假 2.5 天。XX公司主张 12 月 7 日俞X关于 “4 号上午半天(4 号下午来公司了有打卡),5 号一天算我请年假,剩下 2 天,合同日期写到 9 号晚,真的是不想折腾” 的表态,视为双方就年休假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经查,结合上下文聊天记录,俞X在作出上述表态后继续协商补偿金发放事宜,但最终并未达成任何协议,故俞X辩称上述表态仅作为争取达成协议的让步,本院予以采信。俞X主张按实际情况处理未休年休假,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双方无争议的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XX公司应支付俞X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 4,505.39 元 (19598.46÷21.75×2.5×200%)。
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俞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当庭陈述证明,XX公司的 “高姐” 于 12 月 5 日给予俞X两个选择,一是 “调去XX组,底薪 3K+提成”,一是次年 1 月 31 日离职,X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岗调薪的合理性、正当性。因俞X不予接受,双方才就经济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尽管双方最终无法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但俞X仍有选择留任的余地。直至 12 月 11 日,XX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将俞X移出微信工作群和钉钉工作群,取消俞X进入办公区域的通行权限,俞X也及时提出了异议。综上,XX公司已经以实际行动表示无意履行劳动合同,上述行为足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双方无争议的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应向俞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37,189.22 元(19598.46×3.5×2 倍)。XX公司所提供的类案,劳动者在被关闭通行权限后没有提出异议没有回来上班,生效判决支持给付经济补偿金,显然与本案情节不完全相同,故不具有参考性。
五、年终奖
上文已分析XX公司在年底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俞X可期待的年终奖利益丧失。结合俞X在职期间历年均可获得年终奖,且 2023 年 12 月时XX公司确认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年终奖,本院认定俞X可获得 2023 年度年终奖。俞X主张年终奖应以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被仲裁机构错误认定以当年 12 月工资为计算基数。考虑到俞X在仲裁阶段主张的数额 25,477.99 元就是以 19,598.46 元为基数计算的,故按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更符合俞X往年度年终奖水平,本院予以采纳。但是,年终奖一般作为全年工作业绩的评价奖励,平均工资 19,598.46 元实际包含了 2022 年 12 月工资及 2022 年度年终奖,而没有包含 2023 年 12 月工资,以该工资基数计算年终奖显然无理。本院将年终奖计算基数调整为 2023 年度平均月工资 16,943.08 元【(19598.46×12-42647.46+2311.37)÷345×30】。按俞X主张的乘数以及XX公司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的表态,则俞X年终奖必然少于整年工作情况下的数额。本院酌情核定XX公司应支付俞X2023 年度年终奖 20,819.10 元(16943.08×1.3×1×345/365)。
六、离职证明
XX公司对为俞X开具离职证明的裁决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俞X入职XX公司处工作,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互诉原告)广州XX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俞X支付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 4,505.39 元。二、被告(互诉原告)广州XX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俞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37,189.22 元。三、被告(互诉原告)广州XX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俞X支付 2023 年度年终奖 20,819.10 元。四、被告(互诉原告)广州XX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俞X开具离职证明。五、驳回原告(互诉被告)俞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互诉原告)广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 元,保全费 1774 元,由原告(互诉被告)俞X各负担 10 元,500 元,被告(互诉原告)广州XX公司各负担 10 元,127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
二 〇 二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