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蒙**自治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
仲*裁决书
申*人:颜XX、男、汉族、1XX4年X月4日生、住四川省金**XXX,身份证号:XXXXX40X4X215、电话:XXXXX05
委托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被申*人:承德XX建筑工程**有*公*
法*代表人:侯XX职务:经*
委托代理人:郑XX承德XX建筑工程**有*公***经*
第三人:湖北XX建设工程**有*公*
法*代表人:XX职务:执行董*
委托代理人:XX、湖北XX建设工程**有*公***
委托代理人:郑XX、北京XX律师*务所律师
申*人称:自2024年X月2X日起,申*人颜XX受聘于*德XX建筑工程**有*公*,工作地点位于*北省围场县XX清洁能*基地项*(一期XX电能100MW风电项*)220KV送出线路*程**,从*浇筑工作。后*2024年10月30日下午三点左*,颜XX于*场县御道XXXX村11号的工作过程*,在坑口作业打震动棒时*到坑里受伤,被工友王XX和*XX及时*现,救上坑口。姚XX开车*颜XX送到多伦县医院抢救,多伦县医院无法*治后*院到承德市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工作期间,双**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同,但通*同事证言、现场照片、统一工装、工资单*及工资发放录足以证明**人与被申*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关*。请求贵委依法*加湖北XX建设工程**有*公**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仲*,我方*请人颜XX向*委申*的确认劳*关*纠纷,已由受理案号为:围劳*仲裁字【2025]第14X号,现由于*申*人承德XX建筑工程**有*公**出申*人受伤时*受案外人湖北XX建设工程**有*公**佣,为查**件事实,特向*委申*追加湖北XX建设工程**有*公**本案第三人参加仲*。
被申*人辩称:合同到2024年10月10日就结束*,湖北XXXX10月X日就发给我解*合同。后*颜XX受伤我根本不清楚,后*XX让我结账我以为是结10月10日以前的账。
第三人辩称:2024年X月4日,XX**公**承德XX公司*订了《分包*同》,确定承德XX**公**河北省围场县清洁能*基地项*(一期XX电能100W风电项*)220KV送出线路*程*础施*的劳*分包**,承包**:线路*塔基础及接地施*(固定综合单*据实结算),承包**:线路铁塔基础及接地施*包*工、包*甲供之外的所有*他材料机械设备(甲方*供钢筋、接地材料),合同约定项*产生的包*人工费*在内的全*费*都**在工程*内。颜XX作为承德XX**公**供劳*分包*遭至项*施*地的施*人员之一。项*履行期间,颜XX自林*施*时*例从**摔下井*往医院就医。XX**公**得知消息后*一时*派人前往医院了解*XX的身体状况,同时*极联系承德XX**公*处理此事,但承德XX**公**置之不理。XX**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出于*道主义为颇XX垫付医疗费*11,0050元。项*完成*后,由于*德XX**公**按照分包*同的约定及时**农*工工资,在当地劳*监察部门的介入下,XX**公**承德XX**公***XX在内的多名农*工支*工资。
XX**公**承德XX**公**劳*分包**,XX**公**承德XX**公**订的分包*同明*要求承德XX公司**严*遵守劳*合同法*相**定,依法*聘用人员签订劳*合同,否则自行承担产生的一切法*责任。XX**公**分包合同中明*要求承德XX**公**依法*用的劳*人员签订劳*合同,但是对于*德XX**公**体与本案申*人颜XX具体的用工方*,XX**公**清楚。XX**公**承德XX公司**人支*工资的行为仅是为化解*资矛盾的代为支*行为,承德XX**公**工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责任*要承德XX**公**行承担。另外,颜XX及其他农*工在当地劳*监察机关*见证下,出具的承诺书中也明*其是被承德XX
**公**雇佣,因此其与XX**公**不存在任***。
经*举证质证,审理查*:颜XX工资由第三人发放,医疗费*是第三人**公**付,第一次申*中第三人提交了分包*同,才变更的诉讼主体。被申*人与第三人的承包*同到2024年10月10日就已经*束。申*人于2024年10月30日下午三点左*受伤,与被申*人不存在劳动关*。根据《关**立劳*关*有**项*通*》(劳*部发[2005]12号)、《劳*合同法》第七条,本委裁决如下:
申*人与第三人自2024年X月2X日至2024年10月30日存在劳*关*。
仲裁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