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由贸易*验区郑*片区人民法*
(2024)豫 0194 刑初xxx 号
公*机关*南自由贸易*验区郑*XX。
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92 年 1 月 2 日出生,中专文*。曾*犯容*卖淫罪,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被郑*市金**人民法*判处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刑满*放;因引诱、容*、介绍卖淫,于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郑*市公**二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被郑*市金**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万*,于 2022年 11 月 26 日刑满*放。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 2023 年 11月 22 日被郑*市公**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12 月29 日经*南自由贸易*验区郑*XX批准逮捕,于*日被郑*市公**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魏XX,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男,汉族,1992 年 9 月 6 日出生大专文*。曾*犯危*驾驶罪,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被郑*市二七区人民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千元。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被郑*市公**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南自由贸易*验区郑*XX批准逮捕,于*日被郑*市公**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XX,河南XX律师*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XX,河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娄XX,女,汉族,1987 年 11 月 6 日出生,大专文*,。曾*引诱、容*、介绍卖淫,于 2021 年 4 月19 日被郑*市公**金**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被郑*市公**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南自由贸易*验区郑*XX批准逮捕,于*日被郑*市公**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X,河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XX,男,汉族,1989 年 5 月 20 日出生,中专文*。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 2023 年 11月 22 日被郑*市公**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12 月29 日经*南自由贸易*验区郑*XX批准逮捕,于
次日被郑*市公**郑**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尤XX,XX律师*务所律师。
经*理查*,自 2023 年 10 月起,被告人李XX、周XX、娄XX、康XX伙同他人以XX足道店为卖淫场所,以足浴按摩服务的名义, 招聘并组织李XX、李XX、徐XX、孙XX、孟XX多名卖淫人员从*卖淫活动。足道店为卖淫人员确定工号、统一排班*安*卖淫场所;固定基础卖淫项*为口交,价格为 1099 元,性交卖淫由女技师*嫖客协商* 1099 元*单*按次增加收费;嫖资由XX足道店统一收取,按比例与卖淫人员分成。被告人李XX为技师*经*,负责管*卖淫人员,从*招聘技师,为卖淫活动安*技师***、统计*淫活动等工作。被告人周XX协助参与XX足道店的经*管*,负责店内巡视,提供了其名下登记**公**收款码收取嫖资。被告人娄XX系客户经*之一,负责通*微信招揽嫖客、联系嫖客、接待嫖客。被告人康XX从*店外望风,以躲避公**关**。2023 年 11 月 21 日晚上,公**关*查*发现XX足道店内有*淫活动,当场查*卖淫女技师*XX、李XX、徐XX及嫖客陶XX、周*、魏X等人,并将在足疗馆工作的被告人周XX、李XX、娄XX、康XX等人当面口头传唤至公**关*合调查。李XX、娄XX、康XX到案后*XX足道店有*淫活动、项*收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了供述;周XX到案后*认XX足道店内有*淫活动,对卖淫资金*向*如实供述。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后*,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 30000 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11月 21 日止。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民币 20000 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2025 年 11月 21 日止。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娄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 20000 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2023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21 日止。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康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 20000 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2025 年 5月 21 日止。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五、对被告人李XX的违法*得 11050 元、被告人娄XX的违法*得 6875 元、被告人康XX的违法*得 6218 元,依法*以追缴,上缴国*;
六、扣押在案的避孕套一盒 20 个,依法*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法*置。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