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2025)豫 0182 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化名梁XX,男,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XX,化名陈XX,男,汉族,1992年1月17日,大专肄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XX,化名高XX、高XX,女,汉族,1995年6月11日出生,大专毕业,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5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高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化名李XX,女,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大专毕业,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孙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化名李XX,女,汉族,1995年3月27日出生,中专肄业,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XX,化名张XX,女,汉族,1994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本科毕业,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6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魏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XX在荥阳、长葛等地成立传销组织团队,以售卖茶多酚速溶茶、红酒为名进行传销活动。该犯罪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设总经理、经理、寝室长、寝室成员四个层级,以成员发展新成员购买产品单数为标准,制定晋级制度,将人员分为V1至XX级别。公司设置直推奖、辅推奖、管理奖、分红奖四种收入形式,通过手机微信、SOUL等交友软件,以网络交友、相亲见面、介绍工作等名义将他人诱骗至传销地点,以“寝室”为单位进行管理,以轮流串寝上课学习的形式对新人进行授课、洗脑,诱使参与人员先以投资营业执照的名义缴纳现金(4000元1单)获得加入团队资格,依据成员购买数量或者发展人数为依据,以晋升级别(V1—XX)能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回报为诱饵,诱使成员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他人参加购买产品(不实际领取产品),通过不断扩大组织成员进入组织购买产品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成XX于2016年担任经理,管理寝室长,每月讲评各寝室的业绩,代收各寝室成员购买产品费用,协调各寝室关系;被告人高XX2014加入该组织,2016年至2023年年初担任寝室长,2023年年初至2024年年初担任经理,实际仍负责寝室长工作;被告人李XX担任寝室长;被告人XX2015年左右加入该组织,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寝室长;被告人张XX初加入该组织,2023年10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寝室长。寝室长负责寝室内日常事务,人员交流培训、资金收集、租赁寝室等工作,每天向经理汇报成果,说服新人投资购买产品。
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张XX在传销团队梁X、成XX的带领下担任寝室长一职,其为了筹集买产品的资金,利用网络社交软件,虚构假名、地址等信息,以谈恋爱为名义,以妹妹需要买手机、自己及母亲需要看病,买化妆品和衣服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现已落实被告人张XX骗取被害人程XX1000元,骗取被害人余X6820元,骗取被害人王XX3320元,共计骗取111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成XX、高XX、李XX、李X、张XX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梁荆、成XX、高XX、李XX、李X、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张XX犯诈骗罪,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成XX的辩护人认为成XX非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其他同案犯及参与传销团伙人员均称成XX系该传销团伙的 V4 经理,寝室长将收到的现金交给成XX,成XX负责管理各个寝室长,故其系主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部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实际获利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在案证据均能证明参与传销组织人员购买茶多酚等产品,一单 4000 元,该费用交由寝室长,寝室长交给成XX,成XX再交给梁荆,最后由梁X给下面人员发放工资和提成。从 V1 至 XX 等级,按照分红奖、管理奖、直推奖、辅推奖分别计算。从 V1 级别每单提直推奖 525 元,XX 级别团队内每单提分红奖 7% 即 245 元,每个层级对应卖出去的每单产品均有提成。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梁X、成X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高XX、李XX、李X、张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告人梁X、成XX、高XX、XX、李X、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8年 12 月 23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成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8年 8 月 23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5 月 8 日至 2027年 5 月 7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7年 2 月 23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7年 2 月 23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年 4 月 24 日至 2026年 1 月 23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梁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52145 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其中荥阳市公安局扣押 12200 元);被告人成XX违法所得人民币 86940 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被告人高XX违法所得人民币 7140 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人民币 9800 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被告人李X违法所得人民币 12040 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 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张XX退赔被害人程XX损失 1000 元,退赔被XX余X损失 6820 元,退赔被害人王XX损失 3320 元。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