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豫 0105 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曾用名王X,男,汉族,1985 年 7 月 5 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8 日被逮捕。
辩护人党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曾用名赵XX,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河南省,大学文化程度,无业,2020 年12 月 23 日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8 日被逮捕。
辩护人魏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XX,男,汉族,1973 年 8 月 2 日出生于河南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23年4月29日曾因嫖娼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8 日被逮捕。
辩护人冯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8 月至 9 月,被告人许XX、王X、赵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经商议后,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内开设赌场,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抽水牟利,王X占 40%的股份,许XX、赵XX各占 30%股份。该赌场雇佣员工黄XX、周X、韩XX、史XX等人。其中黄XX作为赌场荷官,负责发牌、抽水等,并招揽赌客;周XX负责记录赌场开销、购买赌场所需用品、打扫卫生、发牌等;韩XX负责放风;史XX负责兑换、结算筹码、记账等。2024 年 9 月 12 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博工具等物品。
经审计,2024 年 8 月 17 日至 9 月 11 日,该赌场涉及参赌资金 389,700 元。被告人王X获利 5 万元、赵XX获利 4 万元、许XX获利 4万元,黄XX、周X、韩XX、史X平各获利 7000 元。案发后,黄XX、周X、韩XX、史X平均已退出违法所得 7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X、赵XX、许XX、黄XX、史XX、韩XX、周X 的行为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 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王X、赵XX、许XX、黄XX、史XX、韩XX、 周X在共同犯罪中,王X、赵XX、许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黄XX、史XX、韩XX、周X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黄XX、史XX、韩XX、周X退缴违法所得,均依法从轻处罚。相对应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XX曾因违法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人周X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王X、赵XX、许XX、黄XX、史XX、韩XX、周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5 年 9 月 1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5 年 9 月 1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 36 日予以折抵。即自 2025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5 月 2 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史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 36 日予以折抵。即自 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5 月 2 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韩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 36 日予以折抵。即自 2025 年1月 8日至 2025 年 5 月 2 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八、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缴在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九、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